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须知

2018-01-16 23:00

  一、使馆报到

  凡属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派出(包括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留学人员和中科院公费派出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抵后10日内,请在国家公派留学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网址:http://apply.csc.edu.cn ,技术支持邮箱:xxzy@csc.edu.cn),并于30日内将有关文件邮寄或直接送到使馆教育组。文件包括:

  1. 报到登记表(请在空白处贴两寸免冠近照一张);

  2. 报到证原件(请将证书背面导师或学校联系人以及个人联系方式填写完整);

  3. 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文件/资格证书原件;

  4. 资助额度信(蓝色英文)复印件;

  5. 方机构邀请信复印件;

  6. 护照照片页和签证页复印件;

  如属于其他各类项目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非国家年度计划基金资助)还需同时提交项目资助证明及复印件;如属于延期或改派到古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还需同时提交基金委同意延期函或改派函原件及复印件。教育组无法提供复印服务,且不受理材料不全者的报到。

  二、提交研修报告

  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要求,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目的地之日起,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博士后、本科生、本科插班生等留学人员每三个月,博士研究生(含联培)、硕士研究生(含联培)等留学人员每六个月通过系统上传PDF格式的“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及“导师评语”报告学习情况。如不能及时提交请说明情况,否则将影响奖学金发放,由此产生的影响责任自负。国家公派博士研究生除按时提交日常研修报告外,还须根据发布通知及时提交年度复核报告。

  三、生活费发放

  在收到并核实报到材料准确无误后,教育组将按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标准发放奖学金。奖学金发放规则为:

   (1)奖学金按抵达古巴当天算起。

   (2)奖学金发放采用“滚动发放”规则。正常发放方式是根据留学人员抵达时间,每隔三个月发放一次奖学金。例如,留学人员9月份抵达古巴,因在国内已经领取9、10、11三个月的奖学金,抵达古巴完成报到后在12 月发放下三个月奖学金,依此类推,直到资助期限结束。

          四、休假

  一)除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1. 如访问学者、本科插班生、欧盟小语种培训、青年骨干教师项目等,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2. 如在留学期间回国或赴古巴以外国家,应提前1个月向我组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父母或配偶联系方式),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且在此期间停发奖学金。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公派研究生:

  1. 留学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不享受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2. 留学期限在12个月(不含)以上的,在古巴学习期满12个月(含)后可向我组提出休假或收集资料的申请;须提前一个月向我组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签字且征得父母或配偶签字同意并留联系方式),一经同意,方可回国或赴古巴以外的国家休假、收集资料;

  3. 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有一次休假,休假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超出一个月,自超出之日起奖学金按相应天数扣发;

  4. 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一次性休假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或每年休假一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如超出所规定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奖学金按相应天数扣发;

  5. 同一年度,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收集资料只能选择一项,且费用自理。

  五、提前/延期回国

  一)因故提前回国:

  1.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需要提前回国的,需要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向我组提出申请;

  2. 如需要提前十二个月(含)以内回国的,须向我组提供个人申请书(本人签名),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国内院校同意函及国外导师或教学秘书同意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回国;

  3. 如需要提前十二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须向我组提供个人书面申请(本人签名),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国内院校同意函及国外导师或教学秘书同意函,由我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提前回国;

  4. 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发至离开古巴之日。

  二)因故延长留学期限:

  1.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向我组提出申请;

  2. 如需要延长十二个月(含)以内回国的,须向我组提供个人申请书(本人签名),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国内院校同意函及国外导师或教学秘书同意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回国;

  3. 公派留学人员延期回国超过12个月的,须向我组提供个人书面申请(本人签名),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国内院校同意函及国外导师或教学秘书同意函,由我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签署相关协议,方可视为有效延期;

  4. 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积留学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延长期间)。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

  延长留学期限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延期者本人承担。

  本科生的延期/提前回国、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变更留学院校事项,均需其国内推选单位向驻外使(领)馆统一提交申请,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不受理本科生的个人申请。

  六、预定回国机票

  留学人员应尽早确定回国日期并提前个月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

  七、开具留学回国证明

  回国前请将个人学习总结(对留学期间个人学习及研修情况全面总结)并附回邮信封邮寄到教育组换取留学回国证明。

  八、其它事项

  未尽事宜请参见附件中《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2013年版)》或向使馆教育组咨询。

  教育组对外办公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如来馆办理有关事宜,请提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预约。

  联系人:丁文正

  联系电话:78333364

  传真号码:78333364

  微信号码:jyz28445

  电子信箱:gaojiao1999@126.com

  使馆地址::  Sección de Educación,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de China

               Calle C, e/13 y 15, Vedado, La Habana, Cuba

                                                  古巴大使馆教育组

                                                  二〇一月十